有关医疗纠纷、信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

202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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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深大总医院、深大附属华
南医院,社会办各医院: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
重要思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医
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

信访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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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部分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后,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国家机关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

督查、督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1]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一、严格落实医疗纠纷信访处置的主体责任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
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各
单位要坚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
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
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和信访突
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落实医疗纠纷信访的定期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
各单位党委(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应每月定期听取信访
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处置措施。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党委(组)
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和领导包案制
度。包案领导要做到“五包”(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化解、包思
-2-想疏导、包教育稳定、包息诉罢访)和“三要”(要主动联系、
约见信访人,明确具体诉求,找准症结所在;要每周组织案情研
究会,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化解举措;要按照“三到位一处理”
原则,严格落实议定的化解举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
求,力争群众满意)。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信访处置的长效机制
(一)畅顺医疗纠纷信访渠道。
各单位务必要畅通医疗纠纷信访渠道,在门诊大厅、住院部
等显眼位置公开医疗机构的咨询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
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
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医疗机构信访接
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
事项,便于群众及时反映问题。
(二)配齐配强医疗纠纷信访处理人员。
各单位务必完善医疗纠纷信访处置的组织架构,配齐配强信
访、客务中心、医疗纠纷处置等矛盾纠纷化解关键岗位人员,认
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群
众诉求。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
芽状态。
(三)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相关制度。
各单位务必要梳理分析各类信访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举一反
三,持续改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流程优化、
-3-医德医风教育、风险防范培训等,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
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及时上报医疗纠纷信访的处置情况。
满意度件、初件的答复时限均为 30 天,且要求每周三定期
向市信访局报进展情况。各单位务必在信访人评价“满意”前每
周二下午 3 点前报《初次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度表》或《国家满
意度件工作情况登记表》到我委经办人粤政易,以便我委汇总报
市信访局。


根据以上内容,深圳复亚医院医疗纠纷、信访办理工作如下:
医疗信访时间:正常上班时间(8:00-12:00   14:00-18:00)
医疗信访地址:医院医务科
医院信访电话:0755-61866852(非正常时间,拔打总值班电话:15012686810)


                                                           深圳复亚医院

.GZ.                                                                    2022年9月4日